一是修正交割规范品的均匀体重和单体体重规模。均匀体重(Kg)由[100,120]调整为[110,130];单体体重(Kg)由[90,140]调整为[90,150],并相应删去原单体体重(Kg)(140,150]扣价0元/头的规则。
二是修正交割替代品及升贴水。均匀体重(Kg)为[100,105)的,由原规范品调整为扣价500元/吨;均匀体重(Kg)为[105,110)的,由原规范品调整为扣价100元/吨;均匀体重(Kg)为(130,140]的,由原扣价600元/吨调整为扣价100元/吨;均匀体重(Kg)为(140,150]的,由原扣价1000元/吨调整为扣价600元/吨;均匀体重(Kg)大于150的,坚持扣价1000元/吨不变。(大商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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